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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進入二階環評判斷基準」資料區

 

科學與法學的對話

    過去開發案件是否需要二階環評,乃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以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列項目,由審查委員會針對法規項目與開發行為環境影響,做成專業判斷而決定。然而,針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之不確定性法令規範,近年來行政法院就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訴訟案作成相關判決認定,並於開庭過程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或明訂審查判斷基準,以作為行政法院審判依據參考。爰此,整理我國環評法令規定立法緣由,並分析探討環評法施行後,環境影響說明書案件經審查認定或依法應繼續進行二階環評案件之開發行為、環境背景、評估資訊、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列情形之虞適用情形等,彙整提出歷年來認定應繼續進行二階環評之審查考量因素,以擬訂審查判斷基準。
 
 
本中心邀請各界專家學者共同參與討論,並在此提供座談會之會議紀錄,供各位參考。

探討進入二階環評之判斷基準必要性,對判斷基準內容提出意見並嘗試將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內容予以更明確化及細緻化。確認判斷基準依「顯著影響程度」層級化或類型化之表列研析,以此研議判斷基準具體內容。

比較國內外制度對於重大環境影響之虞判斷之差異,並針對應否進入二階環評判斷基準之研析-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二款及第四款 -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及環境品質或環境涵容能力,有顯著不利影響之內容深入討論。

延續上場會議,繼續針對環評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三款及第六款:對生態保育及國民健康風險,有顯著不利影響,之內容深入討論。有關健康風險評估事涉複雜,應就法制面(營運期間進行流行病學調查等),以及實務審查面(針對開發單位所提進行既有污染排放源對健康風險評估所需參數及資訊)研擬數值化判斷基準。

​研析各級法院所判決與環評法第8條以及施行細則第19條案例有關之案例,並針對施行細則第19條1-8款逐項提出應繼續進行二階之審查考量因素,即重大環境影響之虞適用情形之判斷基準。

​以中科三期(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及淡水河北側沿河平面道路工程環境影響評估案例,探討環評訴訟案件是否進入二階判斷基準適用性分析。

此次研討會安排以桃科二期及中科四期的開發案例透過法學與科學的對話、行政程序的觀察、爭點論證分析及法院裁判見解,凝聚共識科學園區是否污染?學者言論應講求事實論證開發案規劃過程中,以科學事實證據客觀合理的推估,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期盼達成環保與經濟發展兼籌並顧藉之環境保護目的。